根据《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&濒迟;对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&驳迟;的通知》(六办发〔2017〕40号)的相关规定,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1日,我部门组织审核组对火车站周边及城区道路、桥梁重要节点照明设施完善提升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核,初审结果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及说明
本项目位于六安市梅山南路桥、龙河路桥、人民路口、皋城路口、市政府北门、淠望路口、佛子岭路口、长安路口、五里墩大桥、皋城路大桥、东七里站路口、解放南路。本次车站周边及城区道路、桥梁重要节点照明设施完善提升工程内容包括:射树灯、投光灯、灯带、配电箱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内容。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。
建设单位为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,经过询价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六安市铭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。本工程合同价3610034.31元,结算送审价为3610034.31元。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,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,工期总日历天数12天,符合合同工期13天要求。
二、审核依据及说明
1、施工单位投标文件、中标通知书、施工合同、施工图纸;
2、工程竣工验收表、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;
3、会议纪要、设计变更;
4、现场踏勘记录。
叁、审核增减说明、项目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
(一)审减部分合计317424.73元。
(1)合同内灯具按现场实际数量计价,投光灯总数3615盏,实际计价3240盏(另有198盏安装被盗,未计),灯带合同内5895套,实际安装6059套,灯具直接费审减151584.70元;
(2)合同内水平定向钻总长度942米,手孔井32座,实际长度719米,手孔井22座,直接费审减48218.52元;
(3)配电箱及控制箱合同内36台,实际为33台,控制箱根据选用进行单价核减,直接费审减41183.94元;
(4)景观灯带高频开关电源核减8个,直接费审减4373.12元;
(5)各种规格的电缆、电线和配管相应工程量核减,直接费审减85457.60元;
(6)土方挖填工程量核减,直接费审减540.74元。
(7)项目的措施费、不可竞争费、税金等关联核减,审减36477.57元。
以上审减367836.19元,执行投标2%优惠后,核减金额为360479.47元。
(二)项目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
本项目为泛光照明工程,现场最终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评价指标,故各个节点的灯具安装为了实际效果,存在安装方式的变更和灯具数量和品类相互调配的情况。在现场勘查时,部分景观带的灯具存在偷盗丢失现象。
对于灯具的实际安装方式变更和节点间相互调配的情况,由具体主管的市政处出具说明,认可实际施工的方式和范围;对于偷盗丢失,则按照现场勘查时的实际情况计量。在工程完工后,解放南路段的天河西路到佛子岭路段因道路改造,重点处安排对已安装灯具拆除,由重点处确认相关事实,相关灯具移交给市政处照明所,并由市政处盖章确认。
四、审核结果
火车站周边及城区道路、桥梁重要节点照明设施完善提升工程项目结算结算送审价3610034.31元,审定价3249554.84元(审减360479.47元)。